廣告收益仍未公示 沿湖城業主欲組團訴訟維權
原標題:廣告已經消失 收益仍未公示
沿湖城業主欲組團訴訟維權
住宅小區電梯里、公共通道旁,各式廣告隨處可見早不是什么新鮮事。近年來,不少小區里還流行起了道閘廣告?瓷先ッ娣e不大的廣告,可背后的收益和去向卻難搞清。
近日,大慶晚報刊發了關于沿湖城小區電梯廣告收益不知去向的報道。報道刊發后,該小區公共通道以及電梯間里的廣告已全部撤掉,但是,這筆廣告收益去向仍是個謎,一直沒有相關負責人出面解釋此事。
沿湖城小區業主表示,如果一直得不到合理答復,將會組團起訴物業公司,維護全體業主的利益。
電梯內的商業廣告已經撤掉,只剩公益宣傳。
兩張照片明顯看出,小區公共通道的廣告已清除。
小區撤掉廣告
采訪時,記者走訪了我市多個小區,被訪小區大部分都有電梯廣告和道閘廣告,小區公共部位也張貼著各種商業廣告。
小區廣告無孔不入,惹來不少業主不滿和投訴。對這些廣告是怎樣進入小區、收益如何、去向怎樣等問題,受訪的多名業主都說不清楚。
前段時間,本報關于小區電梯廣告收益去向成謎的報道刊發后,沿湖城小區業主張先生給記者打來電話稱,該小區電梯間以及公共通道的收費廣告已經全部撤掉,取而代之的是一些公益廣告,并且,公共通道部位的廣告展板也已經清除干凈。
張先生還告訴記者,雖然廣告全部撤掉,但關于多年的廣告收益卻一直沒有向小區業主進行公示。
另據張先生講,針對此事,他也曾與物業進行過溝通,但每次都答復是業委會收取了這筆費用,至于是誰具體收的費用,卻沒人能說清楚。
業主有收益權
采訪中,記者了解到,“電梯廣告”、“外立面廣告”、“公共區域出租”等現象,普遍存在于各個小區,但對于這些廣告收益和租金收益,該由誰來享有呢?
法律規定,小區公共區域的所有權為業主共有。
對此,黑龍江油都金城律師事務所律師關建峰表示,原則上來說,小區里的廣告費在去除合理成本后,應當歸全體業主共有。但現實中,業主們或許沒有收到過任何接廣告等明確告知,以致這一權益很難落到實處。
關律師說,首先,電梯屬于業主共有。法律規定:建筑區劃內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、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,電梯屬于公用設施的一種,是全體業主的共有部分。
其次,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、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;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,承擔義務。業主有權對電梯進行管理,對電梯廣告費的收益享有權利。
《民法典》規定:建設單位、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財產部分產生的收入,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,屬于業主共有。根據法律規定,廣告收益的廣告費是歸業主共有的。
基于這些規定,關律師表示,業主可以向物業公司主張他們對電梯廣告費的收益權。如果在交物業服務費時,可以明確業主廣告收益費后,扣除業主應得的廣告費后再交物業費,是再好不過的了。
收益應當公示
小區廣告,使用了相應資源,廣告主向業主付費購買廣告位,是理所當然的事兒。
那么,在這種情況下,針對小區廣告收益的分配,業主和物業又是一種什么關系呢?
對此,關律師表示,明確相關收入的歸屬,需要先明確兩個法律關系。
其一,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是合同關系,雙方是依據物業服務合同而確立的法律關系。
其二,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:“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,享有權利,承擔義務;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。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、經營性用房,其對共有部分,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。”據此,電梯、樓道等公用部分,屬于業主共有。
依據這兩個法律關系,如果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,代表全體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中,約定了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歸物業服務企業,則公共部分的收益可以歸物業服務企業。
但是,如果物業服務合同沒有約定,則依據《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,相關收入應在扣除合理成本后,屬于業主共有。
另外,依據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三條的規定:“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、負責人員、質量要求、收費項目、收費標準、履行情況,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,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、業主委員會報告。”
即使沒有約定,物業服務企業在依據物業服務合同履行中,也應該向業主大會、業主委員會報告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收益情況,并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。
關律師表示,在社區廣告收益的收取與分配上,業主不僅不應是“局外人”,恰恰應該成為第一收益人,并享有社區廣告收益的分配決策權。
業主欲組團維權
采訪過程中,記者了解到,沿湖城小區自2018年至今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,當問及物業公共部位的廣告收益時,物業工作人員只是說,這筆費用是由業委會進行收取,物業并不知情,但對于這個答復,小區業主并不滿意。
業主杜女士說,既然已經3年沒有業委會,那么,這筆廣告收益究竟是由誰來收取的?另外,如若物業對這些廣告接單情況不知情,那么,新建的門衛崗棚廣告又是誰同意的?
基于這兩點,在沒有業委會的情況下,小區物業仍表示對此不知情,這就很難讓業主信服。如果物業一直不能給出合理的答復,將會聯合其他業主,組團起訴沿湖城物業,通過法律途徑索要這筆收益。
對此,關律師表示,電梯等小區公共部位的廣告位收入應歸全體業主所有,業主可通過法律途徑索要。如沒有業委會,業主可以進行“團訴”,一般需要有幾十人參加。
關律師還說,物業公司在出租公共部位的廣告位前,應該得到小區業主委員會的授權;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,則要得到業主授權。
一不愿透露姓名的物業公司負責人表示,這個規定很模糊,沒規定出要得到幾個業主的授權,如果只找一兩個業主協商,只有這一兩個業主同意了,算不算是物業公司得到了“業主授權”?
針對這一問題,關律師認為,這顯然是物業公司對有關規定的牽強解釋,法院不會采信。
最后,關律師表示,保證業主從電梯廣告收入中獲益,讓法律真正落地,除了部分物業公司的高度自覺外,也需要業主提高自治意識和完善的地方細則來約束。
大慶晚報記者 莊文偉